國土資源部:發布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 含8項檢查內容
1月25日,國土資源部發布《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標志著貫徹落實國務院發布的《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邁出重要一步。《辦法》就監督管理機關及職責劃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監督檢查方式、監督檢查程序及要求、勘查資質備案登記、地質勘查單位執業情況報告、監督管理工作報告、違法行為責任認定和處理等,做出了一系列規定。《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勘查資質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監督檢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勘單位的勘查資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除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以外的其他地質勘查資質的監督檢查。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勘 查活動的監督管理。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8項:是否取得勘查資質證書,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資質能力是否與所取得的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條件相 符合;是否按規定辦理勘查資質證書變更、延續、補證、注銷和重新申請手續;有無不按照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從事勘查活動的行為;有無出具虛假勘查報告的行為;有無轉包其承擔的勘查項目的行為;有無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查活動的行為;有無在委托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 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產勘查活動的行為。
監督檢查以抽查、現場檢查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地質勘查單位總數的25%。對舉報或投訴的,應及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核實。
地勘單位到駐地之外的其他省(區、市)從事勘查活動的,應進行備案登記,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區所在地和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具有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地勘單位,直接報送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上一年度地勘單位執業情況匯總后,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國土資源部。
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地質勘查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納入綜合監督管理平臺,及時統計、發布信息;應建立、健全地勘單位執業檔案管理制度,定期發布地勘單位執業信用信息。地勘單位要加強誠信建設。
對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地勘單位等在監督管理中有違法行為的,參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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