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非煤礦山開采一律不批
青島市政府下發《青島市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自2012年5月5日起 ,除國家重大戰略物資外,本市轄區內不再審批非煤礦山開采項目。對不符合條件的小礦山,2013年年底前一律依法關閉。該方案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按照要求,以下礦山將被關閉: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安全資格證書等證照,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未按有關程序批準 ,擅自進行建設的;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超層越界開采礦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圍內開采或退回后再次發生超層越界開采行為的;拒不進行停產整頓或停產但不整頓的。
凡核定能力或生產規模(截至2011年12月底)低于以下標準的,于2013年年底實施關閉:鐵礦,15萬噸/年;金礦,4萬噸/年;高嶺土、膨潤土、透輝巖,8萬噸/年;石墨,20萬噸/年;建筑石材,4萬立方米/年;磚瓦用頁巖,5萬噸/年。自2012年5月5日起,對核定能力或生產規模達不到上述規模要求的礦山企業,不再批準進行擴能改造。
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隱患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受地質災害影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礦,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未按規程或設計要求施工或者生產的;危及其他礦山企業、交通設施和人民群眾安全的。
凡是控制礦產資源種類和規模構不成國家重大戰略資源的,不得以坑探方式進行探礦,現有坑探工程項目依法于2013年年底前停止坑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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