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質“稀土鎂”害苦鑄件廠
一鑄件廠因使用了不合格的稀土鎂原料,導致整批次鑄件全部毀掉,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鑄件廠為索要賠償,一紙訴狀將供應商告上法庭,維護權益。此案近日經黑山縣人民法院審理,最終供應商為不合格產品埋單。
檢驗顯示稀土含量大縮水
地處黑山縣某鎮的一家鑄造件廠專門生產各種鑄件,2009年至2011年,鑄件所必需的原料稀土鎂一直由大連某供應商提供,盡管均采用電話聯系和先付款后發貨的交易方式,但一直沒出現質量問題。不料,2011年7月14日出了大事故。當日,該鑄件廠從大連供應商處購入球化劑(稀土鎂)5噸,安排生產18噸煤氣管件,用掉稀土鎂12袋,結果所生產管件全部作廢,反復使用3次,均未成功。后經排查原因,并將所用稀土鎂送遼寧省機械工業造型材料重要鑄件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進行理化檢驗,其結果顯示,供應商提供的稀土鎂中稀土含量為1.71,與約定的標準相差很大。
供應商稱材料質量合格
查清了原因,廠方開始與供應商交涉。因協商未果,該廠法定代表人李某作為原告向黑山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訴稱,該廠于7月初從大連供應商王某處購入稀土鎂5噸,總價款9.15萬元。生產煤氣管件18噸,用掉稀土鎂材料12袋,因其質量不合格,造成所生產管件全部毀掉,凈損失18萬元。要求被告退貨還款9.2萬元,另賠償18萬元,合計為27.2萬元。被告訴稱,提供給原告的稀土鎂材料的質量是合格的;原告收到貨物后,按規定應該在3日內提出質量異議,原告卻在一個月后才提出,這是不符合規定的;原告所說的損失不存在,不符合行業慣例。故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包裝袋標識與實際不符
黑山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原告兩年來一直在被告處購進稀土鎂,材質標準均為7—10或7—8。2011年7月14日所使用的稀土鎂中稀土含量僅為1.71,明顯不符合約定標準。而被告方產品包裝上的標識卻注明了7—10的字樣,雖然被告方不承認這一標識,認為不是被告方所寫,包裝袋上的標識是空白的。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要求“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因此,被告方主張“空白”的觀點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從常理上看,也不符合事實,因為這是一項重要的技術指標,絕不是可有可無的,這是針對進入流通領域的產品的基本要求。
產品不合格 供應商擔責
法院指出,原告方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及時送樣檢測,發現其稀土含量嚴重不合格。對此檢查報告,被告方雖然提出反對意見,但由于沒有足夠的證據推翻檢測結論,特別是在法院通知釋名的情況下,仍堅持要求司法鑒定。法院經對檢測報告審查,認為該檢測報告鑒定人員、機構具有鑒定資格,程序合法,依據充分,其效力應予認定,因此該產品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現被告方對原告方出具的財產評估報告雖然表示反對,但同樣有足夠的相反證據支持。因被告方產品不合格,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事實充分,證據確鑿,對此次交易結果應退還貨款,給原告方造成的財產損失應予賠償。法院依法判處被告大連供應商王某給付原告貨款9.15萬元,原告方將剩余的180袋稀土鎂材料給付大連供應商王某;被告大連供應商王某賠償原告財產損失18.34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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