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政策改革應盡快從價計征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具有高能耗高投入的明顯特點,導致對能源需求的迅速增長。日益嚴峻的能源稀缺和環境問題,使得深化資源稅改革迫在眉睫。
2012年2月,中國全面上調鐵礦、錫礦、鉬礦、菱鎂礦、滑石和硼礦等重要稀有金屬戰略性資源的稅率。其中,鐵礦石從規定稅率的60%提高到80%,錫礦石稅率則較此前提高了20倍。此前2011年11月,中國將原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改為從價計征,并將稅率設置為銷售額的5%。上述舉措,表明政府加快了對資源政策的調整步伐。由于資源的可耗竭性及不可逆性,可導致當代人獲得超額收益,而將資源稀缺和環境成本留給后人,市場機制的時間維度缺失,使得后代被排除在決策之外,從而造成礦產資源及相關環境資源在代際之間配置失靈。
這意味著,單憑市場機制無法在這一問題上進行最優配置,相關政策設計重要且必要。
首先,資源稅政策應能控制資源的開采速度。在利用不可再生資源時需意識到,不同的開采進度意味著不同的經濟成本和收益。開采利用資源既要考慮當前經濟收益,也要考慮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資源稅的目的,即是通過提高資源使用成本,提高其開采利用效率。從另一角度看,這相當于增加了國家資源能源的戰略儲備,提高整體能源安全水平。理論上講,資源稅可降低初期資源產量,而增加后期的資源產量。
另一方面,相關研究與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都表明,資源稅在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環保方面具有顯著效果。征收資源稅可使當期的資源使用者付出其所得收入的一部分,并將這部分收入再投資于可耗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領域,以矯正資源配置的代際不公平問題。同時,成本的提高還能促使當代使用者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抑制包括資源性產品出口在內的過度需求,有助于將資源消費控制在一個合理水平,實現不可再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實施層面,資源稅的關鍵在于設定適當的計征方式及稅率。此次資源稅調整范圍再次擴大,釋放了加大重要戰略性資源保護力度的政策信號。但是,其計征方式仍需討論并有待進一步改革。
資源稅的計征方式主要有兩種:從量稅和從價稅。中國按銷售量計征的能源資源稅(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氣)自1994年起實施,之后屢次調整稅率,在促進能源資源的有序和合理開采,以及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取得一定功效。
但隨著能源產量快速增加、資源與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從量計征資源稅的弊端日益顯現。首先,其對銷售價格的變動缺乏直接影響,而價格是市場中最為關鍵的因素。這意味著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及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將受到約束,特別是在能源價格高企的背景下便更是如此。其次,在能源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下,從量征稅無法從稅收上反映價格變動,削弱了資源稅對資源利用效率的作用。最后,不同品質的能源品種銷售價格有高低之分,從量征稅割裂了價格與稅收之間的聯系,既無法通過價格體現資源自身的價值高低,也有悖于資源稀缺性的基本原則。
相比之下,從價稅可以彌補從量稅的上述問題。首先,從價稅伴隨價格波動的特性,能夠使價格更靈敏地反映市場供需信號,促進能源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并遏制浪費。其次,稅額隨價格波動而變化,保證了與能源價格上漲相對應的稅收收入。最后,稅額隨反映商品質量的價格而變動,能夠合理反映不同能源資源產品的質量差異,體現了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整體計算,同從量稅相比,從價稅能夠獲得更高的稅收收入。
綜上所述,從價稅形式的資源稅更靈活、更符合經濟學制度設計原理。實施從價稅將對能源產業鏈的效率,以及能源結構的改善都具有積極影響。因此,我國資源稅應當盡快向從價稅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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