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將稀土鐵合金納入稀土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公告
【發布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1年第28號
【發布日期】2011-05-16
為加強和規范稀土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就稀土鐵合金出口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20日起,將海關商品編號為7202999100“其他按重量計稀土元素總含量>10%的鐵合金”納入稀土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二、出口上述商品的企業,應當符合稀土出口配額申領條件(商務部2010年第77號公告)并獲得稀土出口配額,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 法》(2008年商務部第11號令)和《2011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2010年第108號公告)有關規定,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 事務局或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申領出口許可證。企業持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三、對2011年5月20日(含)之前已簽訂合同的上述商品出口設立過渡期,時間為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商務部配 額許可證事務局或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6月5日(含)之前向持相關合同企業簽發鐵合金出口許可證,企業于6月30日前向海關申報出口。
四、2011年7月1日起,企業一律持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或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簽發的稀土出口配額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五、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本公告的解釋。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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