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中國稀土政策述評
2016年1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快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從總體要求、統一規劃,分類推進、統一標準,互聯互通、多方參與,合力推進、挖掘價值,擴大應用和完善制度,強化保障等六個方面分別做出指示。
主要目標:到2020年,追溯體系建設的規劃標準體系得到完善,法規制度進一步健全;全國追溯數據統一共享交換機制基本形成,初步實現有關部門、地區和企業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農業生產資料、特種設備、危險品、稀土產品等重要產品生產經營企業追溯意識顯著增強,采用信息技術建設追溯體系的企業比例大幅提高;社會公眾對追溯產品的認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體系建設市場環境明顯改善。
統籌規劃: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要將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農業生產資料、特種設備、危險品、稀土產品等作為重點,分類指導、分步實施,推動生產經營企業加快建設追溯體系。
其中,開展稀土產品追溯體系建設,以稀土礦產品、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為重點,以生產經營臺賬、產品包裝標識等為主要內容,加快推進稀土產品追溯體系建設,實現稀土產品從開采、冶煉分離到流通、出口全過程追溯管理。
一、《意見》發布的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推進國內貿易流通現代化 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國發〔2015〕49號)等重要文件提出了明確要求。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適應物聯網技術發展趨勢,圍繞食用農產品、食品、藥品等重要產品,積極推動應用物聯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建設追溯體系,在提升企業質量管理能力、促進監管方式創新、保障消費安全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但是,也存在統籌規劃滯后、制度標準不健全、推進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需要加強頂層設計,統籌推進。在上述背景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這是指導今后一段時期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必將對我國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產生深遠影響。
同時,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也是打擊"黑稀土"的又一有力舉措。
二、黑稀土現象
黑稀土,是指違法違規開采、生產稀土行為。當國家出臺收儲政策加強監管調控之際,“黑稀土”仍屢禁不止,觸目驚心的稀土黑產業鏈正沖擊著本已脆弱不堪的稀土行業。
2015年7月,工信部查處了廣西梧州市藤縣天平鎮境內的一個盜采稀土的點,從2015年4月起,有些人就以給桉樹施肥的名義,在那里盜采稀土。
2015年8月,工信部牽頭,包括環保部、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管理總局、國土部在內的多部委組成專項調查組,對湖南省稀土進行了專項檢查。抽查結果顯示,多家貿易企業正在通過花樣繁多的手段,收售非法盜采和來源不明的稀土礦產品,實際上充當了“黑稀土”非法流通的“白手套”。通過貿易企業洗白后的“黑稀土”大量充斥著市場。
這些非法礦產品正是通過貿易企業用開具稀土專用增值稅發票進行“洗白”,最后“合法”賣給下游冶煉分離企業。
三、黑稀土產量
中國稀土行業協會統計顯示,2014年全國共生產釹鐵硼永磁材料14.5萬噸,扣除回收利用的產品,新生產的在12萬噸左右,據此估算,2014年全國的“黑稀土”金屬產量約4萬噸,折合成稀土氧化物后則在4萬噸以上。相比之下,2014年中國下達的稀土冶煉分離產品(以氧化物計)指令性計劃僅為9.93萬噸。
除了超指令性計劃生產、私挖盜采等違法違規生產稀土的活動,一些以回收利用稀土廢料名義建設的企業,實際也在從事違法違規冶煉分離稀土的行為。
四、黑稀土的危害
黑稀土產業既嚴重干擾市場秩序,又加劇稀土資源破壞、流失。
除大量破壞環境浪費資源外,黑稀土產業鏈已經開始危及骨干稀土企業的生存。2011年7月至2015年8月,中國稀土產品的價格持續下跌,多數產品的跌幅已超過70%以上,部分跌幅甚至超過80%。由于跌幅太大,不少骨干稀土企業已經處于虧損狀態。稀土價格一直下跌,一大原因就是市場上黑稀土的量太大。
五、打擊黑稀土行動
工信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努力鏟除“黑稀土”這一行業毒瘤。
2014年—2015年10月,國土資源部、工信部、公安部、國土部等部門多次開展打擊非法稀土開采、生產、流通、出口等四個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行動。
工信部也提出,還要深入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繼續聯合查處開采、生產、流通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推動落實地區政府的監管責任,加強突擊檢查、重點監控問題企業,嚴肅查辦典型案件;建立產品追溯體系,利用稀土專用發票、出口數據等信息,倒查企業礦產品來源,斬斷稀土黑色利益鏈;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稀土違法違規線索調查取證,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
六、開展稀土產品追溯體系建設能嚴厲打擊"黑稀土"
1 稀土產品追溯體系的建設將有利于規范我國稀土產品的生產、流通、出口;
2 嚴厲打擊無法追溯到來源和去向信息的稀土礦產品的非法生產、流通及出口;
3 有效解決黑稀土猖獗、屢禁不止而引發的擾亂市場秩序、打壓稀土價格的問題;
4 使非法盜采和來源不明的稀土礦產品無處收售,將黑稀土扼殺在搖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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