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出口貨物訂艙合同

合同編號: 甲 方: (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承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鑒于: 1、乙方在出口貨物訂艙領域的豐富經驗;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貨物的出口訂艙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服務范圍 1.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辦理甲方有關貨物的海運出口訂艙事宜。 1.2 具體貨物品名、數量、裝卸港等以甲方提交的訂艙單(見附件一)為準。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甲方應當按照附件一訂艙單如實地填寫貨物的品名、數量、質量、裝卸港口等內容。對于填寫錯誤而導致的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1.2甲方應根據船期預報,在截止接單日之前將訂艙單送達乙方。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具體的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2.1.3甲方負責貨物包裝,甲方的貨物包裝應適合海洋運輸或者貨物的特殊屬性,包裝外面應注明搬運、儲存、防護等標識,具體的包裝標準參見 。甲方如果對貨物的儲存、防護或者出口運輸有特殊要求,應在訂艙單上注明。對于貨物本身以及貨物包裝不當造成的第三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據法律或者合同而對于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為此而發生的開支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和訴訟費等。 2.1.4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出口訂艙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應當如實申報貨物名稱及其他信息,甲方承擔未如實申報的全部責任。如果托運的貨物是危險品,甲方應當確定該危險品等級并書面告知乙方。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在國際危規列明與否,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2.1.5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2.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截止接單日期。對于超過截止接單日甲方要求加載的貨物,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對于非乙方原因確實無法加載的貨物,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2.2在甲方貨物包裝不適應海洋運輸或者貨物特殊屬性時,乙方對于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2.2.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辦理配載等手續。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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